机构简介
御足佳温泉浴足坊连锁机构是由大连康博仕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顺应时代的呼唤,领导人以卓越的胆识和博爱,把眼光投向了健康产业新领域,引进日本先进的温泉智能转化技术,挖掘和继承祖国温泉养生和中医药浴的精髓,并将二者完美的结合在一起,同时吸取芳香疗法、茶疗、食疗等疗法的精华,研创出“温泉浴足健康法”的全新浴足健康理念和保健技法,开创了浴足保健领域的先河。结合现代人倡导天然,回归自然养生保健观念,推出了“温泉玫瑰浴足、温泉蜂蜜浴足、温泉熏衣草浴足、温泉柠檬浴足等浴足保健项目。以档次高端化,团队正规化,体系规范化为公司发展理念,求真务实地,循序渐进地在全国各地展开连锁经营。
温泉(硫磺泉)浴足是民间广为流传的一种浴足保健方法,温泉种类的不同,其对人体的保健作用也不相同,对人体最有疗效和保健作用的是硫磺泉。硫磺泉的主要成份是硫。椐《中华药典》记载:硫有杀菌作用,对人体无害,具有杀疥虫及真菌的作用,用于疥疮及牛皮癣等皮肤病的治疗。又据《皮肤科外用制剂手册》记载:硫具有角化促成、剥离、杀灭寄生虫、抑制成或杀灭细菌及真菌、减少皮脂分泌等作用。
经常洗硫磺泉的好处:对疥疮、神经性皮炎、慢性湿疹、皮肤搔痒、皮肤干裂、牛皮癣、脚气等皮肤病有明显的治疗效果和预防作用;对慢性妇科病、慢性肠炎、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肌肉劳损、神经衰弱、心血管硬化等有积极的作用;增加肌体的免疫功能;使皮肤更加细嫩光滑。
受地理条件限制,硫磺泉分布及数量有限,很难满足人们对温泉保健养生的需要,本公司经硫磺泉生成系统转化生成的优于天然温泉的硫磺泉水,填补了国内市场的空白,改变了天然硫磺泉的地域限制更好的满足了城市居民对温泉养生保健的需要。并且在挖掘和继承祖国温泉养生和中医药浴的精髓,同时吸取自然疗法、芳香疗法及食疗的精华,研创出“温泉足浴健康法”全新的健康理念和保健技法,开创了足浴领域的先河。
温泉(硫磺泉)足浴的保健作用:
温泉(硫磺泉)足浴时对溢脂性、渗出性、瘙痒性、病毒性、色素性皮肤病有治疗和抑制作用,尤其对脚手癣、 痤疮、 色斑、皮炎有神奇功效。对脚臭、脚痒、脚湿、烂脚丫、香港脚、肢寒体冷,四肢酸痛等有明显的效果,能够温经散寒、通经活络、除湿、增强血液循环,促进睡眠。有较强的解除疲劳、解除神经紧张性失眠的作用。
第一章:加盟连锁店组织章程
御足佳温泉浴足坊的创办,标志着御足佳品牌自愿连锁经营模式的诞生。公司以先进的温泉智能转化技术为依托,强大的专家团队和完善的培训体系,科学严谨的管理运营体系,以良好的品牌运作及贴近市场的运营模式,诚邀海内外朋友加盟合作,共同创建“御足佳”的未来。
第一条 基本理念
本加盟体系是指运用连锁店的组织形式以实现御足佳经营的合理化,同时以能做到开设的分站充分满足顾客需求为基本理念。
第二条 目的
本章程是规定御足佳温泉浴足坊加盟连锁店的组织活动,确立加盟连锁店与总站的权利和义务、加盟连锁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及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等条款。
第三条 组织
一、为了长久的发展御足佳温泉浴足坊外设加盟连锁店,采用自愿加盟连锁的运营模式。
二、御足佳的商号、商标的所有者——总部,要制度规约,主持选定加盟连锁店,组织持续发展的营运方式以管理管辖全体加盟连锁店。
三、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商,可在“御足佳”商号所确保的一定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经营权利,但须在所定的整个经营体制上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第四条 运营支持
一、品牌支持
由总部授予各加盟连锁店“御足佳”品牌使用权授予御足佳温泉浴足坊加盟连锁店的商标、商号使用权。
二、经营支持
提供管理、营销、技术、企划、教育、培训等项目的全面指导和落实。
三、CIS系统支持
提供开店选址、加盟连锁店标准形象设计图(店面、大厅、房间等),装修指导。
四、宣传支持
在各重要媒体开展全方位广告宣传,进一步提升品牌价值和品牌效应,提供总部统一举办的广告宣传方案及促销形式和其他活动方案。
五、咨询支持提供完善的行业信息和价格指导。
六、后续支持
定期派专人为各加盟商提供开业后的培训督导、客户管理、促销推广等跟进服务。
第五条 加盟资格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境内外法人或自然人;
●认同“浴足保健服务”行业的发展前景,具有谋求长期发展的商业理念;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社会关系;
●自有资金充足,资金来源合法,有良好的资金信用;
●有长期稳健经营的投资心态和良好的风险意识;
●能够获得开办店铺的合法资格和涉及的其他手续和许可;
●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及经营经验者;
●能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愿积极倡导绿色健康休闲风尚,推动全民保健运动;
●热心加盟保健事业,理解并接受“御足佳”之经营理念,认同“御足佳”文化和发展目标,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决心;
●立志共铸“御足佳”品牌,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相应的发展潜能,以及一定的文化和经济基础;
●具有强烈的创富愿望,渴望通过合作快速取得事业成功,长久获得理想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加盟条件及政策
一、加盟条件
1、提供工商注册及其它方面审批手续;
2、提供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3、承担装修、设备设施及店面标牌制作费用;
4、保证店能达到正常经营状态。
5、交纳加盟费、商标使用费和保证金。
二、区域的划分:
★核心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重点城市:天津、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石家庄、唐山、济南、青岛、郑州、西安、太原、重庆、成都、、昆明、南宁、武汉、长沙、福州、厦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温州、宁波、佛山、中山、东莞等。
★目标城市:大庆、鞍山、呼和浩特、包头烟台、东营、潍坊、洛阳、宝鸡、大同、银川、兰州、西宁、拉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绵阳、贵阳、柳州、桂林、宜昌、南昌、海口、三亚、合肥、芜湖、漳州、泉州、常州、绍兴、台州、珠海、汕头等。
★其它城市:100个地级市。
三、合作方式及政策:
加盟连锁店须向总部缴纳加盟费(包括实地考察、调研、选址)、设计指导费(包括装修设计指导以及各种往来及人工、差旅费。注: 工程图纸须另行付费)、首期员工招聘培训费以及品牌使用费和会员维护费:
1、地区垄断加盟:
费用项目 核心城市 重点城市 目标城市 其他城市
加盟费 10万(5年) 8万(5年) 6万(5年) 4万(5年)
保证金 2万 2万 2万 2万
温泉设备 1万元/台 1万元/台 1万元/台 1万元/台
员工培训
装修指导
品牌使用费 营业额5% 营业额5% 营业额5% 营业额5%
2、单店加盟和店中店:
费用项目 单店加盟和店中店加盟
加盟费 1万元(5年)
保证金 1万元
温泉设备 1万元/台
员工培训费
设计指导费
品牌使用费 营业额8%
4、加盟费是“御足佳”总部对加盟方调研、对市场考察以及开业前各种工作所需费用;设计指导费是本部对加盟连锁店铺按照企业统一训进行装修设计指导所发生的费用;首期员工招聘培训费是“御足佳”总部为加盟商准备开业时所需各类合格人员的招聘、培训费用;以上费用在签约时全部支付,且不予退还。会员维护费是按照“御足佳会员制度”在经营中所吸纳的忠实客户的维护费用; 品牌使用费是加盟者在契约期内有偿使用“御足佳”商标、商号所收取的费用,品牌使用费和会员维护费每月收取,在次月3号前缴付。
四、所有加盟连锁店的保证金均为1万元,垄断经营加盟商保证金2万元,在合同终止并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无息返还。
五、要接受总部所定的教育培训。
六、与总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签章。
第七条 加盟商权益及义务
一、加盟商基本权利
1、使用“御足佳”的商标经营店铺;
2、使用“御足佳”的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3、接受总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总部的指导进行营业;
4、参加总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销形式及其它的共同活动;
5、接受有关店面铺设、改装等的专门技术指导;
6、参加总部计划的教育培训;
7、接受经营计划的制定及指导;
8、接受相关的行业信息及情报;
9、接受总部的会员运作制度;
10、接受总部的价格政策;
11、接受经挑选开发并统一包装的相关营业物品的供应,其售价将控制在市场价以内;
12、为增进加盟连锁店的业绩及利益,接受总部提供的程序化的独有服务技术。
二、加盟商应尽义务
(一)特定费用的负担义务
1、会员培训费的承担;
2、共同广告经费的分担;
3、各项活动经费的分担;
4、调查、教育、经营等实费承担或分担;
5、店铺、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实费承担;
6、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经费的实费承担。
(二)机密的保守义务
加盟商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泄露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有违反,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1、加盟连锁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资金的计划、实费的具体内容等;
2、总部的其它指定事项。
第八条 总部协助事项
一、提供经培训合格的上岗人员;
二、提供由总部发起的营销策划及促销活动,并由加盟连锁店共享;
三、总部提供、浴足用品、营销礼品,并以成本价配送;
第九条 禁止事项
加盟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总部进货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商;
二、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三、损毁本组织的名誉及信誉;
四、将总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提供给他人;
五、随意调整、调动、提拔或降职总部派驻人员;
六、恶意拉拢、挖角总部派驻人员。
第十条 纠正劝告
加盟商若不履行本章程制定的义务及违反前条所定的禁止事项,总部可以书面形式对该加盟连锁店进行纠正劝告。
第十一条 契约解除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总部有权解除加盟契约:
一、加盟连锁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纠正劝告时;
二、加盟连锁店的经营恶化,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经判断无法改善其经营状况时;
三、加盟连锁店或加盟连锁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执行保全处分及拒绝往来处分时;
四、与加盟连锁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连锁店以外的事业内容恶化,造成巨大的负债,因而使加盟连锁店的经营会受到较大影响时;
五、对总部的债务,虽经劝告,仍怠慢不履行时;
六、对总部品牌使用等各种规费欠付达五日以上时;
七、对本章程有重大违反时。
第十二条 退会
加盟连锁店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达三个月(或以上),经核实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解除加盟契约,但至少应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除此之外,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解除加盟契约,但需在9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
第十三条 契约解除后的相关事项
一、遵从总部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连锁店名称解除或撤销;
二、遵从总部指示,将服务项目、价格表及其它总部送付的物品、文件等相关物品送还;
三、总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以收回,其回收应服从总部的要求及审定;
四、总部有权召回派遣的所有管理及服务人员,加盟连锁店应结清其在加盟连锁店工作期间的薪金,并承担召回费用(如在媒体的公开声明广告费、总部派出的清欠人员的差旅费、清欠工作期间的工资开销及清欠工作有关的一切费用等);
五、加盟连锁店应立即偿还对总部的债务;
六、实施上列各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加盟连锁店负担;
七、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总部形象及利益加盟商须给予赔偿;
八、无论何种原因的契约解除,特许经营费均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章程的修正
本章程的修正,由总部根据实际状况,可以随时进,但修正年限为一年一次。
第十五 附则
加盟连锁店的营运,本章程或另行规定都暂时未有明确规定时,应由总部斟酌决定。总部对各加盟连锁店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品牌效应,以使管理统一、产生更大绩效。对于各加盟连锁店的管理属于加盟商对御足佳的全托式管理,此项管理是免费的,总部未收取任何费用。如加盟商愿意自己参与管理,也可由加盟连锁店自己单独管理经营,但需遵从御足佳连锁管理办法,不得有损害御足佳品牌形象的行为发生。
第一条 营业管理
一、总部根据加盟连锁店当地的地理位置、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店内座位数量等因素,下达月营业额任务
(原则上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调整);
二、加盟连锁店应根据总部设置的报表上报每周营业报表、月报表,并在上报月报表的同时上缴特许经营费。报表的填写须认真、;隹确、真实;
三、加盟连锁店应将自己的营业状况于每月做出书面市场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营业额分析、上客时间分析、内部管理措施、员工技术状况、卫生管理、设备(用具)运行状况等;
四、加盟连锁店应接受总部的营业指导,参加总部召开的经营分析会议、经营技术培训等;
五、加盟连锁店应遵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时间,若有特殊情况,作适当调整时,须报总部批准。
第二条 营销管理
一、加盟连锁店应根据总部提供的营销操作指南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营销计划;
二、加盟连锁店必须将自己的营销计划上报总部,计划内容包括:具体营销措施、所需费用计划、操作程序、广告媒体选择、版面选择、制作情况等;
三、营销方案必须得到总部的批准方可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调整方案及追加费用等状况,则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部并得到批准后才可实施;
四、对于运用御足佳代金券串换广告时间或报纸版面等,在计算票价时应按票面价值计算,并在消费后计入营业额。面形式上报总部,由总部决定任免;
四、如有员工请探亲假、被辞退等情况发生盟店应上报总部,由总部确认。
第三条 员工管理
一、加盟连锁店应根据《手册》负责本店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各级人员的职责;
二、加盟连锁店应负责员工的再教育、培训及员工的讲评工作;
三、对于员工的晋级、晋升等升降级应由加盟连锁店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部,由总部决定任免;
四、如有员工请探亲假、被辞退等情况发生,加盟连锁店应上报总部,由总部确认。
第四条 费用管理
一、经常性固定费用,如房租费、水电费、员工工资、店内消耗品费用等日常开支,由店内自行按合理
消耗量核定列支, 出现非正常性费用增大,须报总部审核;
二、非经常性费用,如广告营销费用、店内重大维修费用、店内设施、设备增添费用等必须事先以书
面开式上报总部,经总部审核后方可执行。
御足佳温泉浴足坊连锁机构总部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工华街17号轩煌大厦505室
加盟热线:0411-85869188
传真:0411-8586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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